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有哪些要求?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如下:
(1)雙方都有合法的婚姻狀況,即結婚登記后雙方都取得了結婚證;同時,其中還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前,男女雙方均符合婚姻實質性要求的事實婚姻。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適用于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或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分手所引發的人身、財產糾紛。(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的,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依據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離婚是由于夫妻雙方的一個特定過錯造成的。一般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復雜的主客觀原因,夫妻雙方往往有不同的主次責任。但是,只有當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時,過錯方才能成為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得向重婚或與過錯方同居的“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橥庑孕袨?,如通奸,被排除在外。這里所謂的“無故障”僅限于上述四種故障。對于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其他過錯,不能擴大對“無過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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