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誰對孩子的撫養權負責的判決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1。當孩子不到兩歲的時候。如果離婚家庭有兩歲以下或兩歲以下仍處于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需要母親更多照顧,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與母親同住。但是,如果母親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撫養孩子,她可以和父親一起生活。例如,母親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當離婚家庭的子女已滿兩歲,雙方爭奪子女撫養權時,法院應平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比如,如果孩子長期與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有害;再比如一方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者吸毒、盜竊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3。想想哪個父母更需要孩子。如一方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在撫養子女不存在不利因素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另一方;一方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應優先考慮前者。
4。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子女的個人意愿。然而,這并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兒童可以選擇與誰一起生活。一般情況下,只有父母爭奪撫養權,雙方都有撫養條件時,法院才會考慮子女的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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