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二)可以看出,最基本的原則是有過錯就承擔責任。從理論上講,過錯是主觀的,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過錯責任有四個要素: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行為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指出的是,民事責任中的故意和過失不同于刑事犯罪中的故意和過失。它在民事法律后果上沒有區別,即民事侵權行為中的故意和過失所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并且哪個更重要,哪個不重要,沒有區別。刑法意義上的故意與過失所造成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故意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程度相對較輕
II。從構成要件上可以看出,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兩個區別:前者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必具有違法性,后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前者不一定是錯的,而后者是錯的。在司法實踐中應區分無過錯責任和一般過錯責任。特殊侵權有很多種,但并非所有特殊侵權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憲法》第41條第3款、《民法通則》第121條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雖然三者在詞語和句子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它們是統一的,并不相互矛盾。在該法的條款中,雖然只有《國家賠償法》使用了“非法行使職權”一詞,而《憲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沒有使用該詞,但三者都使用了“侵權”一詞,區分了無過錯責任和混合過錯責任。混合過失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在損害發生時都有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本規定是對第106條第2款的補充。它也是一個一般過錯責任條款,反映了過錯必須承擔責任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侵權責任必須得到合理認定。一般來說,鑒定是嚴格按照我國法律進行的。一般來說,它必須是由某一行為的違法性引起的,并且該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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