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工資有哪些例外情況?
有11起案件不屬于雇主無故扣發或未付工資: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雇主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贍養費和法庭判決和裁決中要求扣留的贍養費。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的補償金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工廠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企業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有關。當經濟效益下降時,工資必須下降(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力的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由于工人的事假,工資將相應減少。由于自然災害、戰爭和其他人力無法抗拒的原因,雇主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等原因受到影響的,經工會同意,可以暫緩支付職工工資。最長延期時間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如何補償單位拖欠的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違約和解除經濟補償辦法,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扣留或拖欠勞動者工資,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額外支付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償:(一)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二)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工資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
綜上所述,上述11起案件均未拖欠工資。因此,在實踐中,工人不應將上述情況誤認為是自己拖欠的工資。當然,如果能夠確認屬于拖欠工資,工人也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不明白的地方,不妨訪問我們的網站f或在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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