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理解為: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并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如工資標準不變、加薪或晉升。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減少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減薪。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終止,本條規定了雇主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特殊情況,要求雇主注意提供證書,以維持或改善合同的福利待遇。例如,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提出續簽意向。如果雇員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雇主應保留證據,以避免勞動者以雇主今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向雇主要求經濟補償,否則不清楚何時進行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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