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和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償所得征收、免征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所得的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貼和其他補貼)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因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的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個人在獲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費和失業保險費,在計算征收個人一次性補償收入所得稅時,可以予以扣除。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二條《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考慮到個人一次性獲得的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被辭退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個人一次性取得的經濟補償收入,可以視為一次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時間內平均。具體平均法為:將個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在企業工作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和工資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個人的工作年限,按照實際工作年限計算,12年以上按12計算。(三)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總收入——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單位工作年限——個人所得稅扣除35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公司實際工作年限
勞動補償法雖然按照規定征收一定的個人所得稅,但它也考慮了工人在解雇期間的生存和發展需要。綜上所述,小編對所有內容進行了整理和總結。如需更多相關法律咨詢,歡迎您在盧巴找到最專業的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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