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行人確定首席管理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組。發行人應當向債券發行地政府表明其通過主干事項發行債券的意向,并取得該國政府的許可。在總干事的幫助下,發行人申請債務信用評級。發行人通過主營業務組建承購集團,設立受托人、登記機構和支付機構
5。發行人與首席執行官領導的小組協商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和主要條款。發行人應以特定格式向證券發行國政府正式提交“證券聲明”。發行人應分別與承購集團、受托人、注冊代理和支付代理的代表簽署各種協議。發行人通過非購買組向大多數投資者提交《債券說明書》,以介紹和宣傳債券。承購集團的代表(通常是首席執行官)組織承購集團承銷債券,每次承購都向承購集團的代表支付承購款。承購方集團代表將募集資金交給債券受托人代表,然后將債券交給承購方。每個承購方都將債券出售給大量投資者
12。登記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債券登記。受托人代表應將債券資金轉入發行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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