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認為該職工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單方面解雇該職工,該職工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未通知工會終止合同是違法的,并責令該單位支付雙倍的報酬和加班工資,共計1.6萬元
2012年,唐加入**公司。2014年,與該公司續簽了勞動合同。后來**公司認為唐晚來早退,鼓勵其他員工放慢腳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同年9月,公司決定終止與唐的勞動合同。唐先生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非法終止了勞動合同,因此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和加班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向唐某支付補償金和加班工資1.9萬元
后,**公司拒絕受理并起訴法院,稱唐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事實屬實,公司多次作出書面處罰決定;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提前通知工會經審理,法院認定唐某的加班工資基數為3050元/月,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為2900元。唐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在沒有提前通知公司的情況下,
工會和其他鼓勵員工終止關系的證據,公司有義務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前,將原因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公司只提供了內部管理干部會議記錄,無法證明公司履行了提前通知工會的義務,違反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唐支付兩倍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補償金。雙方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加班工資基數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應得的月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3050元計算。公司已經付了3000元,所以還得付1400元。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法官表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工會是職工自愿聯合的群眾組織,其目的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告知工會理由,并聽取工會意見。雖然是否終止勞動合同的最終決定權在雇主手中,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同樣重要。通知工會的程序性義務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不公平解雇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未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即使終止原因正確且充分,也屬于非法終止,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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