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當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了如下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三)有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5)勞動合同期限為完成一定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試用期不予約定。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規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7)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8)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用人單位已經為本崗位制定了明確的用工條件(如勞動者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道德素質、技術專業水平、戶籍關系等)
2。工人不符合雇主規定的雇傭條件。雇主有證據證明工人不符合就業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的試用期內如果以試用期不符合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聯系、不可或缺的
,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評估,并在試用期內做出終止合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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