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工人生病時有權獲得醫療。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和醫療補貼。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結束后仍不能工作,用人單位提出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但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貼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雇員(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醫療期限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和休息的期限,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三個月;五年以上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即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十二個月;15年以上不滿20年的,為18個月;超過二十年的二十四個月合同終止有幾個主要原因:(1)合同到期;(2)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確定;(3)合同目的已實現;(4)一方死亡;(5)工人退休>(6)用人單位的解除(7)合同的終止中國法律規定,患病員工的勞動合同在醫療期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延長至醫療期屆滿。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工人的權益和限制雇主的權利,但法律沒有限制工人的權利。如果患病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愿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將予以承認。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如果員工身患重病或不治之癥,雇主也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貼,在患病期間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有任何補償?如果單位因病等原因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能相應解決補償問題,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確定。生病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的工人感到不公平。請在Luba網站上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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