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應當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為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公司能夠證明員工符合以下六種情況,則可以終止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雇傭條件(2)嚴重違反雇主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5)勞動合同因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無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也就是說,由于欺詐、脅迫和利用他人的危險,勞動合同無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一般不支持經濟補償,如果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應按一年計算。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他們在互聯網上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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