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原告:潮安市文慈銀發(fā)五金制品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告:*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于1996年10月14日與**置業(y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和**公司購買了10000噸線材。同日,**公司向**鋼鐵有限公司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鋼鐵有限公司以**鋼鐵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公司簽訂銷售合同,銷售**公司從**公司購買的10000噸鋼材。同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買方**公司向賣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購買10000噸鋼卷元(增減10%);裝運日期為1996年11月,裝運港為遠東港,卸貨港為中國汕頭,買方負責保險;單價為每噸278美元,中國汕頭的成本加運費總額為278萬美元;付款條件為90天見票即付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必須于1996年10月31日或之前開立;其他規(guī)定按一般做法執(zhí)行。本合同未規(guī)定貨物所有權和風險的轉移,也未規(guī)定處理合同糾紛的適用法律**本公司向中國銀行潮州分行申請為上述貨物開立信用證。1996年10月25日,本行開立了兩份編號為lc41p0005696(金額1390000美元)和lc41p0005796(金額139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總金額2780000美元。這兩份信用證表明**公司是受益人,最晚裝運日期為1996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1996年12月28日。12月23日,**公司同意**鋼鐵有限公司在1997年1月10日前延遲發(fā)貨的申請,1996年12月30日,**公司向**公司開具了兩張編號為mrl-010/96和mrl-011/96的銷售發(fā)票,記錄了線圈的重量,分別為4023.84噸和4964.85噸,金額分別為1118627.52美元和1380228.30美元。該批盤圓總重量為8988.69噸,總金額為2498855.82美元,本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向**保險公司**投保該批盤圓,保險公司向**公司簽發(fā)了gz7596cp0761保單。保險單規(guī)定:被保險**公司,保險貨物為8988.69噸鋼絲,保險金額為2698765美元,承運人為“sunrichie3”輪,開航日期為1996年12月30日,從納霍德卡(俄羅斯港口)開往中國汕頭,發(fā)票號為mrl-010/96和mrl-011/96,保險類型為FPA。根據中國**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發(fā)布的《海上貨物保險條款》第1條第1款第(1)項的目的,FPA險種負責賠償因擱淺、撞礁、沉沒、相互碰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貨物損失,火災和爆炸事故**公司已支付保險費
提單項下的貨物潘元于1996年12月30日裝船,由“**海運”代表漢堡船長簽發(fā)了兩套編號為01和02的清潔已裝船提單。兩套提單均注明發(fā)貨人“**lacomgmbh”,收貨人“按照中國銀行潮州分行的指示”,被通知方**公司,以及承運人“富陽3號”,船東“**船務有限公司”(fullwindmaritimeltd.),裝貨港為nahodka,卸貨港為中國汕頭。兩套提單記錄的貨物總凈重為8988.69噸,在前往汕頭港的途中,“富陽3號”貨艙被淹沒。1997年1月8日格林尼治時間06時10分,船員們在北緯28°24、東經123°58棄船。當天格林尼治時間9時38分,該船在北緯28度24分和東經123度51.6分處處于半沉沒狀態(tài)。事故發(fā)生后,船舶及其貨物沉沒后,**公司、**公司、**lacomb公司和**Steel Co.,Ltd.為船東**Shipping Co.,Ltd.和**marine Ltd.作為被告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香港高等法院于1997年10月3日向兩名被告發(fā)出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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