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有三個主要標準。在不同的情況下,應采用不同的標準:第一個月和第十二個月的封頂標準。在執行這一標準時,雇主將根據本單位工人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即使你工作了12年以上,你也只能得到12個月工資的補償。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主要適用于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終止勞動合同。第二,沒有上限標準。用人單位將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設上限。也就是說,你可以在工作多年后得到多少個月的工資的補償。主要適用于兩種情況:一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第二,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依法整頓或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期間,必須裁減人員。第三,雙重標準: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支付醫療補償。主要用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對于患有重病和絕癥的人員,還應增加醫療補貼。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貼的50%,絕癥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貼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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