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的孳息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存單質押的孳息歸出質人所有,但質押合同有約定的,在存單質押期間,即在訂立存單質押合同時,利息可以歸質權人所有,有必要就存單的利息達成協(xié)議。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從抵押物中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在抵押物上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抵押物被扣押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抵押的效力不如孳息好。質押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因自然原因由質權人自身分離的利益,如牛所生的小牛;法定孳息是指質權人依法自行產生的利益,如租賃設備的租金等。質權人依法收取孳息時,不一定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取得孳息上的質權,孳息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物。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抵減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物的孳息由質押物本身帶來。因此,債權的效力延伸至質押物的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物的孳息。但當事人約定質權人無權收取質押物孳息的,質權人不得收取質押物孳息作為債權的擔保。當事人對質權人能否收取質物孳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孳息。在此基礎上,本文對存單質押孳息處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可見,存單質押的孳息一般歸出質人所有,但如果質押合同中有約定,則存單質押期間的利息可以歸質權人所有,也就是說,他在寫存單質押合同時,他需要就存單的利息達成協(xié)議。如果您對此有更多疑問,律師事務所將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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