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什么?用人單位只有在合法情況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于非法終止。這里有四種法律情形:
第一種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p> 其次,故障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用人單位拒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同時完成工作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6) 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無過錯救濟,即《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I)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得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減少人員裁減計劃:(1)按規定進行重組;(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3)企業因生產變化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模式調整(四)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其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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