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案。該公司的做法是非法的。理由:張小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合同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終止合同”的條款與本合同相違背。因為盡管《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即弱勢方提前30天終止合同的權利,但它并沒有賦予雇主這一權利。對于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
(1)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雇主安排的工作;(2)工人不能勝任工作,(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與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張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撤銷解雇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并在被解雇后支付工資。具體情況如下:張女士是一家外資企業的技術經理。合同期限為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月薪8000元。2002年3月11日,張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的通知,要求她于4月1日離職,并在此之前完成所有交接手續。張小姐接到通知后,立即詢問人力資源部,并要求人力資源部作出解釋,但答復是,雙方簽署了一項協議,合同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至于終止的原因,公司懷疑張小姐經常與另一個競爭對手接觸,但公司拒絕就此向張小姐作出書面解釋。同時,該公司表示,由于張小姐在該公司工作兩年多,可以給她兩個月的工資作為報酬。分析: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張小姐該怎么辦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哪些人不能錄用為公務員
2021-02-21圖書的著作權歸屬是怎樣確定的
2021-03-22已經注冊的禁止地名有效嗎
2020-12-31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2021-03-16親生子女撫養權怎么爭取
2021-02-10不離婚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21-02-15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哪一個部門負責發出的
2020-11-22廠里集資房什么意思
2020-12-20員工勞動關系轉移有補償金嗎
2021-01-14人壽保險合同履行地確定
2021-01-20應該找誰賠付房屋意外受到的損失
2021-03-05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
2020-12-23超過48小時報案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
2020-12-25單位要給滿50歲的女職員買養老保險嗎
2021-02-17上海城鎮保險包含哪幾種
2021-01-17買保險一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2保險合同暫時中止會失效嗎
2021-03-04保險理賠誤工需要打工資流水嗎
2021-03-24果樹承包合同怎么寫
2020-12-26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