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單位如何計算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應根據終止合同的原因確定。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應當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為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勞動者提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期限內支付賠償金,您提出能否獲得賠償取決于您朋友辭職的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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