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沒有明確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違反業主的法律法規,(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條(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減少人員裁減計劃:(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3)企業因生產變化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重大技術創新或商業模式調整(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導致在裁減人員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優先錄用以下人員:(1)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與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養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裁減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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