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為一年的: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限內或者時效期限屆滿后,被確定為責任人的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賠的,時效期限為90天,自索賠人解決原索賠或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計算。2.與海上拖航合同有關的索賠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知道之日起至權利被侵犯之日止:共同海損分攤的索賠時效期限為一年,訴訟時效為兩年的,自調整結束之日起計算: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索賠的時效期限為兩年,旅客人身傷害賠償金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2):旅客死亡賠償金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旅客在運輸期間因受傷下船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自離船之日起計算(3):行李滅失或損壞的索賠,自旅客離船或應離船之日起計算。2:與船舶租賃合同有關的索賠時效期限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船舶碰撞索賠的時效期限為兩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索權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共同或者分別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4.海上救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援行動結束之日起,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權利。訴訟時效為三年的,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限為兩年:船舶油污索賠的時效期限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均不得超過自損壞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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