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協議中的自愿補償是否有效。只要是雙方自己決定的,并且不是在某種欺騙和隱瞞下完成的,本協議的簽署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正常情況下,為了使夫妻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應滿足以下條件:
1。離婚是雙方意愿的真實表達,沒有欺詐或脅迫。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有適當而明確的約定。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離婚協議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就離婚達成如下協議(簡要描述離婚原因):
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不可能和解。因此,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雙方是否自愿離婚)
明確子女撫養的歸屬和撫養費用的負擔(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并明確支付上述費用的具體時間和方式。在贍養費條款之后,還應就非直接受扶養方探望子女的時間和地點,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地產、財產、電器、家具、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現金存款、證券、股權等)的分割,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權利和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權和債務的享有和承諾的具體處理)
男人:女人:
在當代社會的離婚協議中,如果約定的賠償存在,法律通常會支持它,主要是因為一些女性在家不出去工作時會承擔更多的義務,因此,離婚時,如果丈夫有罪,他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再婚后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再婚后離婚協議是否仍然有效?懷孕時離婚協議如何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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