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海事訴訟管轄權規定》正式解釋問:制定該規定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答:隨著“一帶一路”建設、海洋強國、京津冀一體化等重大國家戰略的實施,隨著長江經濟帶的發展規劃,我國的海洋活動越來越頻繁,海洋經濟發展迅速。因此,新型海事糾紛不斷增多,對海事審判提出了更加迫切的司法要求。為適應當前海洋經濟發展形勢,海事法院應積極管轄中國管轄海域和通航水域內的各類海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航運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中國海洋司法主權。本規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完善海事訴訟管轄權,為海洋經濟的發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海事法院管轄權規定》基本形成于二三十年前,已不能滿足當前經濟形勢對海事司法的需要。例如,吉林省松花江水域和通往朝鮮和俄羅斯的圖們江水域作為重要的水道,沒有被納入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導致一些海事案件缺乏專門審理
第二,推進海事司法改革,依法審理海事行政案件。海上強國戰略對海上法律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國家海洋局、海事局、海事警察等海事相關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了對海洋和通海水域的管理,由此引發的各類海事行政訴訟案件需要專門審理。海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例如,船舶碰撞糾紛涉及海事事故調查、責任認定、船舶檢驗等諸多專業技術問題。海事法院作為特別法庭審理此類案件,可以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為海洋執法活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監督問:《條例》的重點之一是明確海事法院在海事行政案件管轄方面的優勢行政訴訟,是指從事海上運輸、生產等活動的行政相對人對海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活動,法院將按照法定程序對海事行政糾紛進行審判和裁決。實踐證明,海事法院在審理具體海事行政案件方面更具優勢首先,海事行政案件與海事、海事案件一樣,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海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實質上是處理海上運輸和生產活動中產生的行政糾紛。如果船東拒絕接受海事局對船舶碰撞事故作出的處罰決定,則海事局的行政案件涉及船舶駕駛、避碰、船速、航向、氣象等多方面的海事專業知識。這些專業知識對于當地法院來說可能并不熟悉,但卻是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海事案件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因此,海事法院在審理海事行政案件方面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其次,海事法院擁有更多涉外人才的優勢。海事行政案件具有高度的涉外性。例如,在海洋運輸關系中,外國航運公司的船舶會頻繁進出中國港口,很容易形成對方為外國航運公司的涉外海事行政案件。自1984年國家海事法院成立以來,涉外案件的比例在全國法院中排名第一。海事法官掌握和使用外語的能力很強。在長期的海事審判工作中,他們培養了一批涉外審判人才,為審理涉外行政案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第三,海事法院審理海事行政案件的地位相對獨立。中國只有十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設立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實行跨區域管轄制度。這樣的設置使海事法院在審理海事行政案件時,能夠消除地方干預,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最后,隨著案件登記制度的實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特別是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已顯著增加。從審判力度和國家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來看,地方法院基本上案件多,人數少,海事法院仍有余力。將海事行政案件移交海事法院,一方面有利于解決地方法院案件過多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擴大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為促進海事法院的發展壯大,問:關于《行政執法法》實施地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行政案件的規定第二部分的考慮是什么,大陸各省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從事海上運輸和漁業生產等海事服務。由于這些移徙工人大多來自內陸地區,他們不屬于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如果他們對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提起行政訴訟,將無法確定哪個海事法院將按照原告的當地標準審理相關海事行政案件。同時,行政復議機關的所在地也可以在內陸城市,相應的海事法院不能根據復議機關的所在地確定。海事行政執法行為通常發生在內河和沿海水域,由有關海事法院管轄,如果海事法院不能根據行政機關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確定,《行政執法法》實施地海事法院可以對有關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問:為什么《條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異議案件進行依職權再審2012年法律刪除了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179條關于“違反法律規定,管轄權錯誤”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1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對不受理、駁回訴訟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排除了當事人對錯誤的管轄異議裁定申請再審的權利。然而,在海事司法實踐中,如果對管轄權異議的錯誤裁定不予以糾正,不利于海事案件特別管轄制度的實施。隨著立案登記制度的全面實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由于對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和地方法院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缺乏足夠的了解,不時有命令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情況發生。此外,還有個別當事方故意改變訴訟事由,人為建立管轄聯系點,以逃避海事法院的特別管轄權的情況。由于海事案件審理涉及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如果普通法院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法和一般實體法的規定審理海事案件,審判質量難以保證,可能損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外,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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