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保險相關內容共同海損費用保險是指以共同海損費用為保險標的的的保險目的地共同海損費用保險的原因當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事故時,只有當船舶到達目的港且貨物具有共同價值時,才能補償船舶和其他相關方預付的共同海損費用。例如,船舶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重新開航,再次沉沒,將使船舶或其他相關方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無法從所有相關方獲得賠償。為了確保這些預付共同海損費用能夠得到充分賠償,共同海損費用保險規定,如果船舶在保險范圍內因平均事故遭受損失,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的分攤價值低于預付共同海損費用,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向預付款人賠償共同海損費用保險的內容共同海損費用保險的內容僅為在避難港發生的共同海損費用,如果船舶在剩余航程中全損,則該保險的內容將一文不值。在共同海損費用保險單中,被保險人通常沒有必要在港口修理貨物,保險標的為“共同海損費用和救助費用”
I.共同海損費用項目投保
A.避難港港口費用(包括:引水、拖船、系泊和開卷、噸稅、卸貨、儲存和重新裝載、護理和其他費用)
B.船舶修理(臨時修理或永久修理)避難港C.避難港貨物重組成本D.船員工資和加班費E.船員消耗的食物和燃料,但僅限于航程中補充的部分F.救助報酬,擔保費用和相關法律費用。拖至第二避難港或目的港的費用,以及租用設備完成航程的費用(如發電機和水泵)。到達目的港之前在任何停靠港發生的總損失費用。I.與上述相關的平均理算師費用費用。保險費。不可投保的共同海損費用A.貨物和運輸方面的共同海損犧牲(特殊情況除外)
B.在目的港或之后完成的船舶修理航程。利息和手續費。與上述各項有關的理算師費用。共同海損費用保險的特殊情況。共同海損貨物犧牲。假設貨物在共同海損行為中為共同安全而放棄,當只有一個卸貨港時,沒有必要為這種犧牲投保。因為廢棄的貨物并不代表實際的金錢支出。如果船舶和貨物在隨后的航程中丟失。對于共同海損法中犧牲的貨物,即使在共同海損法中沒有放棄,也會在隨后的第二次事故中丟失。貨物只能丟失一次。如果船舶和貨物在到達目的港前的第二次事故中完全丟失,那么對于被遺棄貨物的所有人來說,棄置結果和事故中的損失沒有太大差別。事實上,如果剩余的貨物和船舶在隨后的事故中丟失,在此之前棄置的貨物不能計入共同海損,但是,一旦船舶到達第一個卸貨港并將貨物卸到該港口,棄置貨物的損失立即對該港口的貨物產生重大影響。犧牲的貨物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損,由港口貨物分攤。對于剩余航程,無論是棄置貨物還是卸載貨物,船舶和其他貨物安全抵達目的港都具有可保利益。只有這樣,船舶和剩余貨物才能在本質上分擔被遺棄貨物的共同海損犧牲,共同海損貨物犧牲之所以成為實質性犧牲,是因為《共同海損法》實施后,部分財產與原船舶和貨物分離,已安全抵達目的地,希望能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在本網站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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