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首次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共同海損訴訟,共同海損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一)共同海損的概念是指為船舶共同安全采取的故意、合理的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與共同海損相對應的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貨物和其他財產,它不是為每個人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犧牲,而是自然災害或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失,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在于,共同海損是為了每個人的利益而故意造成的,而單獨海損是由海事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應由所有人共同承擔,后者應由受傷者承擔。(2)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所謂共同危險是指這種危險對船舶和貨物都構成威脅,這種危險只會單方面危及船舶或貨物,而不會造成共同海損。如果天氣悶熱,船上制冷設備損壞,可能導致貨物變質,船舶本身不受影響,這不是一種常見的危險,所謂真正的危險是指危險必須是客觀的,只有主觀的,這種危險不會引起共同海損。必須有意識地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共同海損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間接損失,如船期損失、滯期費損失和市場價格下跌,不能算作共同海損損失,特別是指損失必須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所發生的費用不計入共同海損。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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