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員工和員工同意終止合同并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則工作年限包括員工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員工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思與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提議,拒不改正的,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述六項條件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金:(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經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按照上述三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未提前30天發出通知,則應支付通知等待費,并根據工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可以單方解除:(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3)企業因生產變化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重大技術革新或商業模式調整(4)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如果根據這四條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未提前30天發出通知,則應支付通知等待費,并根據工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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