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物的優先權,是指利用外力對海上遭受的全部或部分船舶、貨物和貨物進行打撈的行為,無論這種行為是否發生在任何水域,根據一般理論,包括與海洋相連的海洋和通航水域,海上救助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海上救助的對象必須是處于危險中的海洋財產。海上救助的標的物包括船舶和其他“非永久和非故意附屬于海岸線的任何財產,包括有風險的貨物。”
其次,救助方必須是無救助義務的第三方。海上救助行為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對被救助人負有法律或合同義務的人不具備救助人的主體資格。優先支付海難救助金是有條件的。《海商法》第22條,下列海事請求享有海事優先權:(1)支付工資、其他勞動報酬的請求,船長、船員和其他在船舶上工作的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勞動合同發生的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2)船舶運行中發生的人身傷亡賠償請求(3)噸位稅、引航費的支付請求,港口費和其他港口費用(4)海上救助救助金的支付要求(V)船舶在運營期間因侵權而產生的財產賠償要求,如果裝載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證書,證明其已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或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海事賠償請求,應當依次支付。但是,如果第(4)項中的海事請求發生的時間晚于第(1)項至第(3)項,則應在第(1)項至第(3)項之前進行賠償。第22條是正常的賠償順序,第23條是特殊情況下的賠償順序(后者是第一個被賠償的)。事實上,這一規定符合常識。船舶參與海上救助,只有當船舶在場時,優先權才存在。船舶離開后,優先權自然消失。優先權將隨著船舶的滅失而消滅。海上救助使優先權提前實現。為方便起見,舉一個例子,一艘遠洋輪船,他欠船長和船員的工資,但沒有償還。他在航行時與其他船只相撞,造成人員傷亡。他的船體被一艘日本船只損壞并救起。現在該船被拍賣,賠償令將成為海上救助、船員工資和人身傷害的命令。如果沒有日本船舶救援,其他兩個優先事項將不可能優先賠償!(但是,債權關系仍然存在)排在后面的海難救助保留了排在第一位的優先權能夠得到補救的可能性,因此海難救助優先受償是合理的。例如,在原情況的基礎上,將船舶拖至另一港口進行維修,從而導致船舶的停泊成本。此時,賠償順序為停泊費、海上救助費、船員工資和人身損害,因為船舶的停泊費在海上救助前沒有發生,停泊費沒有因海上救助而節省,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登錄lba。com咨詢在線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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