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經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的,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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