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分期付款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賣人支付全部價款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銷售也是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其基本特征是買受人接受標的物后不一次性支付價款,而是將價款分成若干部分,在不同的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信用購買,但買受人接受標的物后,并不是在一定期限內一次性付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內批量付款。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賣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付款期限和次數,也可以約定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前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價款。但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當至少向出賣人支付兩次價款,否則不屬于分期付款。
當標的物價格較高,買受人難以籌集一次性付款資金時,可以采用分期買賣。因為價格是連續支付的,買家在心理和表現上不會覺得負擔太重。因此,分期付款銷售可以促進昂貴商品的消費,如購買商品房和汽車。為保證及時收到價款,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買受人將失去期限利息,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總價的五分之一分期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為了保證自己能拿到價款,往往同意提前保留所有權。因此,在合同中,當事人往往有保留所有權的規定。例如,規定在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之前,所有權不得轉讓給買受人;或者在買受人支付數期價款或者價款達到總價的數倍之前,所有權不得轉讓。但必須有明確的書面約定;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仍轉移給買受人。這是雙方的協議。合同終止時,雙方應當將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但是,出賣人因買受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或者扣留的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正常使用費的等值金額。標的物毀損的,應當加算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以上是作者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適用”的回答liba.com網站. 我們可以理解,分期付款銷售是指買方在一定期限內向賣方支付全部價款的銷售合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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