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存貨物滅失的責任提存后,貨物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交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定金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保證金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有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存標的物:(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不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標的物,提存價款。綜上所述,
定金后,如果債權人不收回定金,導致貨物滅失,一定是因為債權人沒有及時接受權利,所以自然,債權人要承擔風險和責任,決不能因為這個問題繼續糾纏債務人。如果您恰巧遇到相關法律問題,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想為之奮斗,或者需要更多的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與律師聯系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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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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