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的解決方式是什么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共有財產屬于對方的,雙方應當協議清償;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處理的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義務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離婚期間,如果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夫妻一方的債務主張權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其為個人債務,或者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否則第25條規定,如果雙方的離婚協議或判決,人民法院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對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一方承擔連帶債務清償責任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支持另一方的追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處理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同意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為避免債務而承擔的債務除外。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對其無贍養義務的親友所欠債務進行補貼。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自行籌集資金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不用于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其他個人債務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需要夫妻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夫妻債務問題進行協商,將有法院對相關訴訟進行分割。在確定雙方應承擔的相關債務后,其他債務將不由自己承擔,而是由另一方承擔。丈夫是否欠妻子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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