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和自愿解除。本條規定勞動者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規定的說明》也將其解釋為工人的辭職權,并規定,除本條規定的程序外,工人行使辭職權不附帶任何條件,無需征得雇主的同意。一些學者還將勞動者享有的這一權利稱為“跳槽自由權”。賦予勞動者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對勞動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工人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就目前中國的就業市場而言,勞動者是比企業更弱勢的一方,在工資、待遇、福利等方面受到用人單位的影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以用人單位的格式合同為準,對勞動者的限制不僅僅是權利。因此,從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單方面撤銷權,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行使權利的現實性。第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在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一生都在一個單位工作。改變單位和職業是極其罕見的。原因是企業對人員的限制太多,規定了各種繁瑣的人員流動程序。一些用人單位甚至設置人為壁壘,干擾人員轉移,導致當地勞動力市場僵化,影響經濟發展。因此,它規定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活躍了人才市場,促進了人才的流動,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眾所周知,勞動者濫用單方面解除權給勞動者帶來了不良后果,在賦予勞動者這一權利的同時,也有意或無意地損害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工人行使辭職權可能會損害雇主的利益。然而,《基本法》的原則是,合同一旦成立,將在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雙方應遵守并及時、適當地履行。未經授權,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當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合同履行變得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合同才失去其積極意義并可能導致不正當的結果,合同才能終止。這也表明,合同的終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將構成違約,不會產生終止的效果,而是產生違約責任。雖然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但我國《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疇,但勞動合同作為一種權利義務約定,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簽訂原則也應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在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這無疑承認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只需提前30天通知雇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幾種具體情況下,否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如果雇員無過錯不愿意繼續在雇主工作,雇主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合同。可以看出,本條賦予工人的終止合同的權利過于寬泛。現實中,很大一部分勞動者在行使單方面解除權時,說要走,又不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處于非常不穩定的狀態。由于一些員工的成就感和法律意識較弱,他們養成了隨意做事的習慣。許多工人的就業觀念是先找工作,有了穩定的立足點就立即辭職,以尋求更好的工作,獲得更豐厚的工資或發揮更大的才能。一些勞動者接受了雇主的投資培訓,或獲得了雇主的住房。但在現實生活中,他們往往想以“跳槽”為目的終止勞動合同,卻不愿退還培訓費和住房。因此,他們往往不辭而別,以達到終止合同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他們直接將雇主的商業秘密帶給新雇主。在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合同,這往往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用工荒的威脅。它極大地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三、完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構想(一)規范和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協議,國家機關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系,明確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在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全面履行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在雙方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出現法律事由后,通過雙方協商或由一方依法進行勞動,勞動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與人們的身心密不可分。例如,如果工人不想在雇主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強制措施留住他們。相反,如果通過某種手段留住工人,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就無法發揮。對于大多數工人來說,如果他們離開原來的雇主,他們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這不僅對工人本身,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發展都非常有益。如果我們制定一個更合理的制度,我們就能很好地規范工人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行為,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害;(二)通過同時發展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違反本合同規定或勞動合同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支付的費用;(2) 發包人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3) 給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筆者認為,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規定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補償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這對工人或雇主具有約束力。由于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這種協議也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不僅可以使勞動者享有真正意義上的擇業權,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也會使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對雙方公平合理(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履行期限,保證勞動合同的相對穩定性。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較長的勞動期限,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定的勞動期限。該期限可根據工作性質確定。對于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可以約定相對較長的工作時間。這樣,對限制用人單位的人才流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四)確定實際通知期限,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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