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沒有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即所謂的皮包公司利用賣方的輕信,騙取賣方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法人與其他組織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主要形式有:a.簽訂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企業法人資格證書》;B.雖然合同一方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是復印件(未經年檢)或復印件,實際上是偽造的證書;C、 (三)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虛報注冊資本,無實際資本,無實際履行能力;D、 合同一方在簽訂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其他原因已經停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二是超越代理權限,以委托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授權期限屆滿后訂立的合同,未經委托人批準,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能給合同另一方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對方加蓋的是分公司或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或業務人員的印章,就需要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常見的漏洞有:A.質量協議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C.付款方式不明確;C.付款方式不明確;f、 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上述漏洞往往出現在合同主體內容不明確或約定不明確,以及雙方當事人使用文本發生爭議等方面。第四,惡意履行合同中的債務
簽訂一份完整、詳細、完善的合同并不意味著沒有風險。在實際性能中,可能存在惡意性能。一般有:A.以產品質量差為借口拒絕付款;B.故意不告知產品質量問題;C.多交貨時不告知;C.多交貨時不告知;d.對方不履行合同時,未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e.賣方工作人員收到貨物后,以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付款。(5) 虛假支票是近年來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一張假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款人將支票送到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出票人的開戶行將拒絕承兌,付款金額將不兌現。也有買家在周六或周日提貨,用支票付款。有時銀行星期六和星期天不營業。賣方星期一去銀行時,發現這是一張空頭支票。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支票無法兌現,這更隱蔽。例如,支票上的印章與銀行出票人保留的印章不同;支票大小不同;日期錯誤;甚至筆劃都會使支票難以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拒付。收款人要花一段時間才能查清支票是真是假,開假支票的一方才能拿到貨,這就給對方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局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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