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登記材料是什么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2)結婚證(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的,除本人持有結婚證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居民還應當自行簽發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也應簽發自己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以及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待遇等問題上的共識。何處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大陸居民自愿離婚,如果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大陸自愿離婚,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自愿離婚,男女雙方應共同到大陸居民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離婚登記的受理條件是什么
(一)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第31條)子女和財產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婚姻法第31條)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只能說是合法的離婚方式之一。此外,雙方還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也可能會解除婚姻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訴訟離婚畢竟不同于登記離婚,因此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和材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中,雙方必須簽署離婚協議。通常,要求雙方各持一份,然后將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不一定要去之前辦理過婚姻登記手續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離婚登記和證明的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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