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合伙企業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人。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兩個合伙人,這是最低限額。未指定天花板。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合伙協議是所有合伙人通過協商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共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每個合伙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產權。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通過勞務出資。對于勞務貢獻,評估方法應由所有合伙人協商確定。有合伙企業的名稱當建立合伙企業時,合伙人必須確定其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合伙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有一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是指根據合伙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如果缺乏必要條件,就不可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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