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員工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在患病期間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滿,患病職工不能從事臟活或者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雇主可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終止合同。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3)條和第47條的規定,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根據員工的服務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需要根據工人的具體情況并結合法律規定來理解。在實踐中,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我們可以從本文的內容中了解更多相關知識,這對我們很有幫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在互聯網上咨詢專業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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