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伙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以下簡稱《合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根據協議自愿成立的合資企業。如果本協議的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法律的規定不一致,所有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依法經營,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名稱和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營業場所:
第三章合伙企業的宗旨和范圍(以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宗旨:保護合伙企業所有合伙人的利益,使合伙企業實現最佳的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說明)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填寫。合伙企業經營范圍條款不規范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規范和核準。合伙企業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第九條合伙人:,分別為:
住所(地址):
證書名稱:
證書編號:
住所(地址):
證書名稱:
證書編號:
(注:可續期)
如果上述合伙人是自然人,他們都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和繳納期限第十條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和繳納期限:。合伙人:貨幣出資萬元,貨幣出資萬元(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產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認繳出資總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首次實繳出資萬元,應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剩余認繳出資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合伙人: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性產權,視情況而定)出資萬元。認繳出資總額為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應繳納初始實繳出資萬元,剩余認繳出資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注:可以繼續。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金融產權轉讓手續)
第六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按下列方式分配: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第七章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第十三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享有同等權利(注:根據《合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條還可以約定其他決定方式,如“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受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定合伙人1委派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如無非自然合伙人,則刪除此內容)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注:如果所有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則刪除此內容)。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第十四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管理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管理合伙人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運營和財務狀況。第十五條合伙人單獨執行合伙事務的,管理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有異議的,暫停執行。如有任何爭議,應根據本協定第16條進行表決。受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第十六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一名合伙人的表決方式,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根據《合伙法》第31條的規定,本條還可以約定其他同意方式,例如,以下全部或一項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所有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I)變更合伙企業名稱
(2)變更合伙企業及其主要營業場所的位置(3)處置合伙企業的房地產(4)轉讓或處置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產權(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VI)任命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管理人員合伙企業第十八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根據《合伙法》第32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同意方式),否則合伙人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19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減少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額。(注:根據《合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也可以在本條中規定;如果可以,還可以規定其他決策方法)第八章入伙和退伙第二十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根據《合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規定其他同意方式),依法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原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時,應當如實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加入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責任(注:根據《合伙法》第44條的規定,新合伙人的其他權利和責任也可以在本條中約定)。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合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規定合伙期限的,予以保留;否則,予以刪除)
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業,但不得對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予以保留;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予以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合伙人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賠償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少批多占,未批先占違法嗎,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2021-03-01外籍人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
2021-01-03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
2021-03-11做法醫鑒定幾天出結果
2020-12-13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手續是怎樣的
2021-03-18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是指什么
2021-01-01公司監事可以隨便設立嗎
2021-02-01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
2020-11-13老人贍養費多個子女怎么分配
2021-02-1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2020-11-10存單質押貸款轉讓可以嗎
2020-12-08裝修事故免責合同是否能夠免責
2020-11-09集資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2020-11-28勞務工需要簽什么合同
2021-01-18企業停產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終止
2021-01-08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2-27公司倒閉拖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2021-03-12公司處分不接受可以仲裁嗎
2020-11-11房屋火災屬于意外險嗎
2020-12-04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的應該怎么做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