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給予補償如果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時可獲得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因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薪,雇主不得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如果雇員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提前終止,雇主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雇主將承擔雇員在任何時候終止勞動關系的風險,而無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終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單位將承擔商業秘密無法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和第90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工人,雇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工人商定競業限制條款。如果工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他應按照協議向雇主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沒有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很難證明哪些是商業秘密。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競業限制規定,在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上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期限已過一年,我們無法進行補償,因為此時將被視為我們簽訂了不確定的勞動合同。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在互聯網上咨詢相關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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