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別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以下特點:(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著合伙企業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合伙企業債務的減少而消失滅絕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只承擔連帶責任。(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外部責任。在合伙企業內,債務承諾仍然根據投資比例或協議確定。因此,如果合伙人承擔的外債超過了其應承擔的部分,則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連帶責任不得基于雙方是否達成協議而轉移。新合伙人享有與其他合伙人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對入伙前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在退伙前仍應當對原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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