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簽訂合同時,我們必須遵循合同的原則。任何不符合合同原則的合同均無效。合同中的一項原則是合同自由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可以決定合同的內容,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自由選擇。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一)訂立合同的自由:即各方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其自由不受法律限制。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要程序,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體現。無論存在何種形式的合同,只要經過要約和接受兩個階段,合同就會成立。雙方的協議構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訂立合同的自由是要約和承諾的自由,這是合同自由原則中其他自由的前提。中國的《合同法》是指國際慣例,盡量減少行政干預,防止政府機構限制和干涉當事人的自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訂立合同的自由,就沒有自由決定合同的問題。(II)選擇合同對方的自由: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與誰訂立合同。合同自由原則不僅首先承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自由,而且承認合同當事人選擇與誰簽訂合同的自由,從而進一步使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實現合同自由。在現代社會,一些公用事業服務領域沒有競爭。當公用事業組織利用其壟斷地位以標準合同的形式進行交易時,消費者別無選擇。因此,很難享有選擇簽約伙伴的自由。因此,這種自由能否在市場交易中實現,取決于是否存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III)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也就是說,雙方有權根據其自由意志確定合同條款,并確定其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除個別案件由本人決定外,其他人不得干涉。只要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就應當承認其有效性?!逗贤ā返?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逗贤ā穼贤瑑热莶捎昧恕耙话惆菪浴睏l款,使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因缺少某些條款而導致過多合同無法成立的結果。但是,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則視為無效。(四)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即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并可以通過協商決定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旧希x予當事人決定合同形式的自由。隨著經濟生活節奏的快速發展,現代合同法越來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簡單、實用、方便和經濟。因此,合同模式的選擇以“無形式為原則,必要形式為例外”。(4) (五)雙方變更或終止合同的自由:經協商確定合同后,雙方有權變更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逗贤ā穼?a href='http://www.7756740.cn/zhaiquan/2.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作出了全面規定,使當事人能夠更充分地享有變更合同的自由。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自由解除合同。當然,他們也可以通過談判自由終止合同。由于他們可以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他們也可以自由協商更改合同的內容。因此,變更和終止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六)合同補救措施:如果違反依法成立的合同,采取的補救措施應由雙方協商確定。違約救濟一般有三種:協商救濟、法定救濟和約定救濟。違約救濟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義務,而且可以在違約發生時追究違約方的責任,賠償守約方的損失。違約救濟的方式有很多,如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約定違約金、定金等。除了這些法律措施外,為了防止損失擴大,違約方還采取了修理、返工和更換等措施。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如何解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充分體現在合同自由上,以上是呂巴小編總結的關于合同自由原則內容的相關知識。通用域名格式。合同自由原則分為六個部分。合同自由并不意味著合同可以隨心所欲地訂立。它應該是合法和公證的,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訪問互聯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我們將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服務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孫小柱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邢臺市律師協會會員。執業以來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成功辦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業務方向是河北省申訴案件,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糾紛,民商事合同糾紛!成功案例:李某某公安檢察院認定入室搶劫,結果認定普通搶劫案!劉某某,公安認定尋釁滋事,法院作無罪處理案!邢臺張某某二死一重傷交通肇事交警認定全責,復核次要責任案!石家莊市某公司貸款大額貸款訴訟時效案,在高院勝訴!歲不寒無以知松柏,事不難無以知君子!本律師愿意以誠信的人格贏得您的信賴,以專業的知識獲得您的滿意,真誠希望與各界朋友交流共勉。??
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的權利有哪些
2020-12-03股東的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2021-02-10保證書里面的提到賠償費用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10婚姻自由與婚姻自主權有什么區別
2021-02-24房產證上會有抵押信息嗎
2020-12-10工傷申請財產保全有必要嗎
2021-02-25房屋拆遷合同樣本
2021-02-23如何確定競業限制的范圍
2021-01-09勞動合同跟勞務協議有什么區別
2020-11-11公司給員工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需要給經濟補償嗎
2020-12-29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一般調解程序
2020-11-17如何認定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是不是合理
2021-02-11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糾紛剖析(三)
2021-01-02保險合同怎樣生效?
2020-12-13法院可以查封個人失業保險金嗎
2021-02-17失業保險基金是存在哪里的
2021-02-06財產保險合同的概述有哪些內容
2021-01-12生存保險可以買嗎,生產保險與死亡保險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09保險受益權的轉讓
2020-11-27土地承包后可以轉包嗎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