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一、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繼承人的權益: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法定繼承權的繼承人應當:,根據《合伙協議》的規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合伙企業應將已故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給該合伙人的繼承人:(1)繼承人不愿成為合伙人;(2)法律或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三)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變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繼承人。退伙的其他規定: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與退伙合伙人結算,并返還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退伙時有未結清的合伙企業業務的,應當相應扣除賠償金額,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返還辦法,由合伙協議規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第五十三條退伙人應當對因退伙前的原因所產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損失,以上為法律知識。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并且您有任命律師的想法,我們在互聯網上有許多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服務。此外,我們還支持在線指定區域選擇律師,我們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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