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者到達新單位后,什么時候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就業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主要以訂立勞動合同為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特別強調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當“書面化”,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什么情況下工人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簽署口頭雇傭合同。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很難維護權利,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不能簽訂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一些用人單位在合同文本中寫下一些證明和勞動者的財產作為抵押條款。這樣,如果將來發生勞資糾紛,工人們很容易就會提起訴訟。無法簽署生死合同。一些危險行業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自己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工人傷亡責任等條款,即一旦發生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此類合同,雇主將在事故發生后為自己尋找借口。條款不合理的合同不能簽訂。一些企業向工人提交的合同文本似乎很合理,但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勞動者在遇到此類合同時,必須認真了解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訂審批,很容易在未來的勞動爭議中處于被動地位以上都是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由此可知,勞動者應當在實際開始在新單位工作之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應當知道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簽訂勞動合同,這關系到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前往盧巴。com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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