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則應向工人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厩闆r:史于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與青島某模具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石某要求有限公司某模具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本案通過青島某模具有限公司提交的訪談記錄表、證人證言等一系列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雇主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和之后始終表達了續簽勞動合同的真實意圖,并多次通知Shi續簽合同,但Shi沒有續簽。此外,Shi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公司降低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因此,本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情形。經判決,青島某模具公司無需向施二支付經濟補償。法官點評近年來,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出現了許多工人維權成功的案例,但也有一些工人個人片面理解法律規定的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否則不得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些勞動者甚至律師往往忽視“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并單方面認為,只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他們在續簽勞動合同時采取了回避和回避的態度,導致勞動合同到期時無法續簽,只要雇主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圖和行為,并明確告知工人,則可以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以上就是相關答案。如果雇主不愿意續簽合同,則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雇主想續簽合同,但工人不愿意,則無需支付賠償金。所以我們必須注意這一點。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律師咨詢,您可以通過互聯網咨詢相關律師:北京律師、浙江律師、深圳律師、江蘇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限合伙協議
2020-12-02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有哪些
2021-01-02環境超標如何舉證
2021-03-16發律師函能解除合同嗎
2021-03-09行政處罰停產停業多長時間
2020-11-14人被車撞了有哪些賠償
2020-11-14上級法院可交給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2021-02-06合同糾紛判決后多長時間執行
2021-03-21交通事故放車協議
2021-03-16瀆職侵權犯罪構成要件
2021-01-10遺產繼承怎么公證
2021-03-04淺談《侵權責任法》對校園傷害賠償案件的規定
2021-02-18先通知解除合同還是直接起訴解除合同
2021-03-16保險公司車險不賠的情況有哪些
2021-02-03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書怎么寫
2021-01-11三類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須提示風險 監管加強
2021-01-18冒名頂替旅游出險 法庭判決保險公司輸了
2021-03-20保險追償權糾紛答辯狀
2020-12-06免賠額與不計免賠是什么意思,不買不計免賠的情況
2021-02-09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什么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