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否具有撤銷權。以下是撤銷權的相關知識:
一、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減少財產,危及債權實現時,為保護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對債務人的處分的權利債權。撤銷權的性質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按照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為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既具有請求權的特征,又具有形成權的特征。合同保全中的解除權不同于合同保全中的解除權。合同保全中的解除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有效法律關系。這種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其效力延伸至第三人,其目的是維護債務人清償債權的能力。可撤銷合同的解除權不延伸至第三人,其目的是消除意思表示的缺陷。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有效的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債務人實施了財產減少處分。(4) 債務人處分不利于債權的實現。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有:(一)放棄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二)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受讓人知道的。第三種處分不僅客觀上要求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而且要求受讓人知道其主觀要件。債務人的處分符合上述條件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對債務人的處分。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為限。合同法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債務人自行為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五年”期間為排除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的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無效。債務人處分無效的法律后果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處取得的財產。因此,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對行使撤銷權的結果沒有優先受償權。撤銷權訴訟的主體和管轄權應當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是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是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解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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