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適當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條款不明確的救濟】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本合同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按符合合同目的的通用標準或具體標準執行。(2)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地的市場價格執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貨幣支付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履行其他標的的,履行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地點進行。(4)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 履行費用負擔不清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第二,違約后對方能否繼續履行合同?
至于對方能否繼續履行合同,關鍵是如何看待對方。守約方知道對方違約而未及時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是守約方自愿承擔這部分違約責任,放棄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行為是法律允許的。
守約方不放棄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這也是我國相關法律允許的。因此,另一方能否繼續履行合同的選擇權屬于守約方。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適當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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