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欺詐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可以撤銷欺詐性合同,合同撤銷后不需要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訂立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變更請求。首先,因欺詐而簽訂的合同是因對方存在虛假的質量、價格或者不具備簽訂合同資格等欺詐行為而可撤銷的合同。在發現欺詐行為后一年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合同。合同一經解除,即無效,無需履行。此時,沒有必要向法院起訴對方。一年內未提出注銷申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受騙者不愿意履行合同,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二是合同詐騙涉嫌犯罪。
有下列欺詐行為,因簽訂合同給個人帶來的利益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不屬于人身指控罪,被騙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而應向公安機關報案,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物權憑證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采取先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使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到對方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物后逃逸的。(五)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物的。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可以撤銷欺詐性合同,合同撤銷后不需要撤銷。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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