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繼承是否需要償還債務(繼承法生效日為2020年12月31日)
子女僅在繼承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如果他們不繼承任何財產,他們就不需要為父母償還任何債務。繼承財產的債務超過繼承價值的,繼承人不得償還超出范圍的部分,但應當先清償繼承財產的債務。繼承人繼承遺產后,應當提前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清償數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可以選擇自愿償還。其中,如果有未成年人作為遺產繼承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先保留適當的遺產作為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然后用剩余的部分清償債務。《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不得自愿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中有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當保留適當的遺產,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第二,遺留債務的特殊性是什么?1主題的復雜性。不動產債務關系的主體是不動產債務關系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遺產債務關系主體的復雜性表現在:一是主體的多樣性和主體的多數性。不動產債務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僅包括公民個人,還包括國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雖然在數量上可能是單一債務,但大多是多數債務,特別是債務人往往是多個繼承人、遺贈人或繼承人和遺贈人。二是債務人在主體上普遍發生了變化。遺產債務的債務人原本是被繼承人,但隨著其死亡和繼承關系的發生,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往往轉移給繼承人或受贈人,后者成為遺產債務的債務人。第三,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受贈人或者放棄繼承、遺贈的,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第三人(遺產管理人)行使。
2。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只有在達到清償期限時,才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但由于債務人死亡,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即使債權未達期限,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清償。從這個意義上說,遺產債務具有提前履行的時間,雖然不是絕對的;如上所述,遺產債務的債務人經常發生變化,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后,債權人可以要求清償,但時間效應是重新計算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遺產債務履行的時間是斷斷續續的。債務償還的限制。財產繼承制度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從廣義繼承到有限繼承的過程,現代國家的立法確立了有限繼承的原則和制度。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還債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以被繼承人自愿清償為限,他不負責支付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支付的稅款和債務,“可見我國立法采取的是有限繼承的絕對原則。當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超過遺產數額時,不足的部分往往得不到清償。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也適用于繼承案件。因此,如果有不同順序的多人,前一順序的全權代表有優先受償權。在有限繼承的情況下,前一順序債權人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償,后一順序債權人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償。人們的債權往往得不到全部或部分清償。第三,最新消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3條規定,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物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贈人按比例清償。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未成年繼承人需要在繼承范圍內償還債務。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即使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以上均為律霸組織的相關內容。如果你有任何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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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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