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上訴法院可能不一定有賠償判決。離婚賠償要求有證據表明另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訴訟程序。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的備案法院提交請愿書。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繳納訴訟費,并在繳納訴訟費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對駁回訴訟的決定不服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在受理后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對方,對方應當在15日內予以答復,通知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第3條,安排聽證會,并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審理案件應提前3天宣布。庭審(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作證,宣讀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材料(3)聽證材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雙方就爭議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通過協議解決爭議(如達成調解協議,應編制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應履行調解書的內容或申請執行;調解不成的,由合議庭裁定(宣判)。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或者向上訴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你不同意判決,你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上訴不是一種形式。中級人民法院仍應當結合第一審判決結果和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審理。一審不支持原告離婚賠償請求的原因可能是證據仍然不足。因此,原告不得一時沖動而輕率上訴。如果沒有足夠的保證,上訴也是浪費時間,男女雙方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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