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訴訟在一審中是否是終審的離婚訴訟在一審中不是終審的。當事人一方不服第一審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如果案件通過調解解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得上訴。二、協議離婚后我們可以再次上訴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離婚后一年內,男女雙方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反悔,要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定履行義務的一方應承擔離婚財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責任:《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沒有達成協議,第四十條夫妻書面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屬于對方。如果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承擔了更多的義務,他或她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在離婚時作出賠償,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共有財產屬于對方的,雙方應當協議清償;第四十二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在第一審法院判決后表示不滿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上訴,離婚案件一審不終審,二審終審。一般來說,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不允許上訴,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在離婚訴訟中應收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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