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于包括飛行員在內的工人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構成工作期限屆滿前的違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主要問題涉及勞動合同和服務期協議的區別,以及這兩個合同的終止和違約的確定。一般認為,根據不同的合同條款,勞動合同的類型可以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對合同的開始日期和終止日期有明確約定的勞動合同。合同將在期限屆滿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只約定勞動合同的開始日期,不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沒有明確約定合同起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此類專業技術培訓由雇主為員工提供,并支付特殊培訓費用。雇員承諾為雇主提供在培訓中獲得或保持的專業技能,并同意服務期協議,我們稱之為服務期協議。本服務期協議具有以下特點:
1根據《中國勞動法》第6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并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使用這部分培訓費不能作為與工人商定服務期的條件。如果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則必須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即除國家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外,用人單位提供的大量專項培訓費用,用于對特定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向工人提供特殊技術培訓。所謂專業技能包括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例如,如果一條生產線或一個項目是從國外引進的,那么必須有人能夠操作它。因此,工人被派往國外接受培訓。回國后,他們從事這項工作。本次培訓為專項技術培訓。但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勞動者提供的基本職業培訓,即旨在提高勞動者在職勞動素質和能力的教育培訓活動,如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不能約定為服務期。例如,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這是工人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而不是我們前面提到的特殊技術培訓。以上是因違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依據。對于因違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工人可能會失去現有的工作,而對于雇主或公司來說,這是人才和資本的損失。因此,這對雙方都不利。因此,在生活中,我們最好不要因為違約而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您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您在互聯網上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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