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抵押。勞動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員工收取押金、押金或抵押。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按照勞動部《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辦發〔1994〕118號)的規定,公安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及《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是否可以參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118號文(勞辦發〔1994〕256號)有關規定的請示的答復》,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將其退還勞動者。附件一:勞動部、公安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金錢、實物作為“進廠押金”,不得扣留或抵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其個人身份的證件。扣留、抵押員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擅自收取抵押款(物)的,公安部門和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企業立即將員工本人退回附件二: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是否可以參照勞發[1994]118號文件有關規定的請示》(勞發[1994]第256號)目前,一些企業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未經授權向員工收取金錢、實物等作為“入職保證金”或“風險保證金”,違反國家關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的規定,自愿、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今年3月,勞動部、公安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辦發〔1994〕118號),其中明確規定了防止企業收取抵押款(貨)的問題。同樣,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不得向員工收取金錢、實物等作為“工廠存款”或“風險存款”。對擅自收取抵押款(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立即將抵押款(物)退還給員工本人,并按保證金的有效性進行處理(1)租賃合同,特別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令人遺憾的是,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私人住房管理條例》對住房租賃合同中使用存款擔保的做法持明顯的否定態度。然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于1995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禁止使用保證金的規定。根據法律效力層次原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保證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是合法的,這是一種合理的法律推理。在合同中,業主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這里的風險抵押實際上是押金(3)旅客值機合同:當旅客值機時,商店總是要求旅客在預定期限內支付等于或大于房價的押金(4)醫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是需要向醫院支付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5)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往往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押金。但是,根據《勞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因此,在這里使用存款存在法律問題。但是,根據日本、德國等其他國家的勞動立法,允許在勞動合同中使用押金。然而,臺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為押金僅適用于租賃合同(注:吳啟斌:《抵押租金論》,發表于《法律叢書》,1968年第1卷,第73頁)。在這種情況下,押金的范圍太窄了,至于您提出的“勞動合同法能否保證押金,押金的效力如何”的問題,我們已經整理好了。《勞動合同法》不能為押金提供擔保。押金的效力一般出現在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旅客旅館合同和住院醫療合同中。在勞動合同中出現是違法的。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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