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員長時間沒有收到雇主的消息,雇主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如果雇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突然失蹤超過60天,雇主可以及時通過省級新聞媒體發布聲明通知,要求當事人限期返回用人單位,否則視為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并通知其家屬。逾期無下落的,用人單位可以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家屬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有下列主觀過錯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經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5)勞動合同以欺詐手段無效的,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只要雇主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員,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雇主就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合同:
1)雇員因公患病或受傷,并且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他們到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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